交付及可能遇到的对抗
“交付”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竞拍成功且法院也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税务部门可协助竞拍人办理过户。
“移交”指将标的物实际交由买受人控制,意味着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即为交付。拍卖成交后标的物的交付,由执行法院负责完成,执行法院应将房地产交付结果记入执行笔录,并由买受人或承受人签字确认。
“依法不能移交”
实际中可能存在一些“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况,值得我们格外注意:
一是执行标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承租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二是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或以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抵债,且共有物不可以分割使用;
三是案件情况特殊,实际清场客观有困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要求不清场拍卖,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是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移交的。
“对抗情况及应对思路”
除了上述“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在实际拍卖中,咱们可能还会遇到其他的“对抗”情况。
,法院不负责清场和交付。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的,可先行拍卖,但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未予清空的原因,且要在交付前予以清空。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限于人力有限等原因,往往只是“灵活处理”,公告上也更为“暧昧”,很少直接写明“不负责清场交付”,而是表述为“只提供拍卖裁定”等等。
第二,被执行人或者第三方强行占有房屋。
对于这种情况,作为买受人,可以寻求法院帮助向占有方施压,要求占有方强制搬离,同时申请停水电,基本可以打破占有人继续抵抗的念头。辅以适当的谈判技巧,基本就可以顺利解决。
第三,租赁关系真实有效且承租人居住。
正常租客往往不愿惹纠纷,可根据情况到期再收房或者适当补偿清租。
第四,串通租约。
实践中,房产被买受人竞买后进行房屋交接时,案外人突然以长期租约为由,阻扰房屋交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串通租约”。此时买受人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执行法院可通过听证审查形式,通过证据比对、实地走访、口头询问、笔迹鉴定等方式,对提出租赁异议的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若发现租赁合同系伪造,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法院可对妨碍执行、拒不悔改、情节恶劣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执行起来可能既费时又费力,因此趣趣还是奉劝各位法拍房参与者们绕道而行,没有专业知识和充分的信息,这样的坑尽量不要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