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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拍卖房:顺利入住法拍房不是问题
发布日期:2022-05-06

目前,法拍房市场上约有5%左右的房产是竞拍人取得房产证,却无法正常入住的事件发生。有时法院拍卖的公告写明无租约,竞拍人去腾房时却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占用。房产证是自己名字,却无法正常入住让业主茫然无措。在这里,我们把清房问题归纳了几个方面:户口、长租约、占用。户口问题不会影响入住,但是就像一根刺,不拔掉总不舒服。长租约是软钉子,是最不好应对的。占用是硬钉子,还是比较好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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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户口

绝大多数法拍房公告上不会标注是否有户口问题,很多法拍房公告上并没列示出这个问题。各地执行情况不同,竞拍者只要过户完成,可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将房屋住址的户口迁出,如果上家有其他房产,直接户口迁入。如果上家没有房产,户口可迁入街道的公共户口。

二、 租约

不少购买法拍房的投资者都知道,带有租约的房屋不好处理,尤其是恶意的长期租约。前业主(被执行人)把房屋出租长达10、20年,而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就算竞买人拍下了房子拿到了房本,也得遵循租赁契约。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标的物虽然已经买卖而移转了所有权,但它所存在的租赁契约也一并移转给了新的所有权人。之所以会有这个法律原则的存在,主要因为在法律优先预设了租客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为了保障租客不会因为房子被房东随便处分而丧失使用房子的权利。

但这一原则并适用于所有的买卖交易形态,还得依照买卖契约与租赁契约签订的时间,判定哪一个更需要保护而确定。当租赁权和抵押权并存时,原则上依照两项权利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成立在前的权利可以对抗成立在后的权利。

具体来说,“买卖不破租赁”的在法拍房适用例外情况大致存在以下几种:

1. 先抵押后租赁,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 先查封后租赁的房屋,不能适用该原则

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房屋的处分权。

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设定的租赁权应当无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 《房屋使用权抵债合同》不同于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4. 属于破产财产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企业破产程序是由《企业破产法》这一特别法调整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而破产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

因此,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终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断,如果破产财产变更所有权人,则更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本是为了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但却被许多法拍房的原业主和租客滥用,导致买受人的权益受损。

法拍房租赁的相关信息,在竞拍前法院均有披露,如果在竞拍前能确定房子租约情况可以提前筹备评估风险。其实租约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 房子正常租赁,真租约——如果是合理的租赁,且年限时间合理,租赁期限不长,可以先与租客协商,如果租客答应搬离,给予一定的搬家补贴费用。

如果租客不愿意搬离按照原先签订的租赁合同在不改变原先约定的前提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顺便去租赁所备个案,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其他纠纷。

2. 房子为长期租赁,假租约——房子为长期租赁的需确定其合同法律效力认定。如果原业主恶意为之,伙同他人或者远房亲戚朋友捏造出租赁时间长:10年、20年租约,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声明已经一次性付款给原业主。这种租赁合同大部分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认定无效的,但也不排除个别特殊案例。

解决方案:建议时间寻求相关专业人士或者法律人士的帮助,提前确定租约是否真实有效,提供可行性评估方案后再确定是否竞拍,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当然也有这种情况:竞拍前没有租约,收房时突然有租客搬入,这种情况是无法预测的,但是也不要惊慌,这种情况合法化的概率极低。

三、 占用

首先我们可以和购房时的法院沟通,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拍卖房法院必须负责清场。部分拍卖房法院因警力资源受限,清场时间长或者不予清场,后续法拍房强制清场有可能会成为硬性规定。目前《强制执行法》已经完稿,正在通过相关立法部门修改审定中)。如果法院不予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寻找专业的律师或者相关人士寻求帮助。

被执行人名下住房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许多“老赖”以此作为挡箭牌拒绝执行,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

更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进一步列举了何种情形下,即便是住房也可以执行。

1. 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是一位老人,虽然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但被执行人的儿子名下有许多房,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

2. 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被执行人原本名下就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房屋买卖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名下只有“住房”的假象。这类情形就属于“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因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目的是逃避债务的履行。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4. 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强力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仍然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不至于其无家可归。

如果是有占用的法拍房,尽量不要参拍,如果一定要参拍,必须提前制定清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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